- · 《内蒙古煤炭经济》栏目[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收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投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征稿[06/30]
- · 《内蒙古煤炭经济》刊物[06/30]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问题研究(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标准体系方面。积极协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蒙古语术语、辞书编纂等国家和地方标准20多个,开展蒙古文拉丁转写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进
标准体系方面。积极协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蒙古语术语、辞书编纂等国家和地方标准20多个,开展蒙古文拉丁转写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蒙古语言文字标准体系。
在机构机制建设方面。按照“整合资源、共建平台、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自治区民委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共建成立了蒙古语辞书研究中心,与内蒙古大学共建成立了“一带一路”沿线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基地①。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当中,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及发展壮大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师资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科学发展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该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同时,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人才。
还有,自治区政府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2003年的民族教育专项资金200万元,2013年增加到6 000万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按照要求安排了从3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的专项资金,年投入近5 000万元。在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政策等方面,自2000年起,对考入区内高校的蒙古语授课学生减收20%学费;自2007年起,加大对蒙汉双语教学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力度,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 08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 350元;2012年起标准提高到小学生每人每学年1 3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 62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 890元,多数盟市还对蒙汉双语教育学前幼儿实行了免收保育费、补助生活费政策。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民族教育的专项资金由“十五”时期的近1亿元,“十一五”时期的近12亿元,提高到“十二五”时期的近20亿元。“十三五”期间继续增加了投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教育支出的增长已经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②。
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回顾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情况,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蒙古语言文字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立法中的法律条款可操作性较低。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例,其第17条规定:“适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③相应地,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作为此条的配套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该条款所指向的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并不乐观,原因在于:第一,管理民族事务的政府组成部门没有重视“执行”问题,语言文字权利已经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但是法律制度只流于制度设计层面,并没有得到实际运行;第二,领导仍然缺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领导不重视依法行使权力,或者不知道依法很好地行使民族事务方面的行政权力,那么,即便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民族事务的权力,那也只是处于睡眠状态的非故意“不作为”。
又如在该条例第22条规定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相应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出台了《内蒙古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1996〕32号)④予以调整。可是,从实地调研来看,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在实践中,即便发现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使用不规范情况,执法部门也没有办过一件执法案件;对于错误使用、胡乱拼写蒙古文字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未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还有,在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更多地规定了行政处分内容,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实质性处罚的内容较少。
蒙古语言文字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便有了一部地方性法规、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和几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文件形式上看,似乎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地方性法规为主,以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规定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其应该发挥的法律保护作用远远不如法律制度设计初衷。《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却未做过有效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即便法律一般具有稳定性,但是自2005年颁布实施该条例至今,内蒙古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此情况下,我们更多需要的是适应当下的以语言文字作为载体的文化权利的真正保护和保障,所以需要制定出台更多的配套法律法规来全面保护蒙古语言文字权利。
文章来源:《内蒙古煤炭经济》 网址: http://www.nmgmtjj.cn/qikandaodu/2021/0427/822.html
上一篇:加快内蒙古现代能源经济绿色发展
下一篇:高校语言人才的区域性培养探究以内蒙古自治区